上海复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二)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三)基金会被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本基金会因(一)、(二)、(四)项情形之一终止的,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将剩余财产转入复旦大学,设立专项基金,用于第三十五条写明的各项用途,直至专项基金使用完毕。专项基金的使用必须建立相应的审批机制,以确保剩余财产正确使用于公益目的。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0年5月22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以登记管理机关指定形式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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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ICP备09001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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