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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复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财产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投资收益;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  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1、本章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各种活动;

2、维持基金会正常运行的必要开支和相应的筹款经费;

3、其他符合基金会章程的款项。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是指募捐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的募捐活动;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对外投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的投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对外投资,不得投向为基金会提供主要捐赠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主要从事的业务。

第三十九条 理事会因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规定,导致决策不当,使本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三条  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1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四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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