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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复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由基金会理事组成。

第九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业务活动计划,包括接受捐赠、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秘书长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以上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须负责召集。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须提前10日通知所有理事、监事。

第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捐赠、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二条  基金会下设投资委员会。投资委员会主要职责是负责基金会投资活动。投资委员会的决策机制和投资规则以及年度投资计划经理事会会议通过。投资委员会主席,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表决通过。投资委员会成员由投资委员会主席提名,经理事长同意后,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设理事5-25人。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 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本基金会的章程;

(二)具有加入本基金会的意愿;

(三)对本基金会有实质性的支持,为本基金会捐款相当金额的经费或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相当影响的专家教授。

第十六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7名主要捐赠人(依据捐赠额确定)与业务主管单位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七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基金会的活动。

3、对基金会的各项活动具有知情权。

4、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二)义务:

1、执行本基金会的决议。

2、维护本基金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工作。

4、向本基金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与基金会紧密合作,联合创办各种培训机构、研究机构和实验机构;联合申办大型科研技改项目或产学研联合开发工程项目。

6、在互惠互利、优势互补的基础上,理事应优先向基金会委托科技、生产开发合作项目;优惠提供学生实习基地和科研实验场所。

7、积极向社会各界宣传基金会相关的教学和科研成果,介绍基金会的发展状况,并参与协助开展联合办学。

8、为基金会的发展提供一定的经费和物质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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